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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452號
原 告 牛立芳
被 告 王永慶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5 年度審易字第240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與被告有關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與被告張俊彥部分,前於民國106 年7 月18日業經本院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與被告吳秋珠部分,則另審結,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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