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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487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闕嘉慧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7 月31日105 年度審附民字第487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
又對於第1項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認確係繁雜,且非經長久時日不能審結,嗣合議庭裁定將該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有該裁定可稽,茲被告對該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揆諸上開說明,顯為法所不許,從而本件抗告人之抗告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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