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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50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清綸
選任辯護人 翁詩淳律師
莫詒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調偵字第10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郭清綸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郭清綸因罹患肺癌合併腦多處骨轉移,在臺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淡水馬偕紀念醫院(下稱馬偕醫院)接受放射線治療,於民國104 年3 月16日至3 月21日因顱內壓升高住院並接受顱部放射治療,另於106 年3 月1 日至3 月8 日因下背痛住院接受藥物止痛治療等情,有馬偕醫院106 年3 月22日馬院安寧字第1060001302號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9頁),被告於106 年3 月8 日出院之狀況雖意識清楚,行動適用輪椅較妥,但於106 年4 月25日之審理期日時,被告係插置鼻胃管而由看護人員以輪椅推送入庭,且其對於審判長之訊問均無任何反應,有本院審判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70頁至第71頁),且輔以看護人員當庭表示被告自106 年3 月25日起意識即不清及辯護人表示被告現狀比先前106 年3 月初之狀況更為嚴重等情(見本院卷第70頁、第71頁),而被告疑似因臉部蜂窩性組織炎及肺炎住院,目前有鼻胃管及尿管使用,臥床無行動能力,意識混亂,無法對外界有正常反應,無法與他人正常口頭溝通,無生活自理及社交能力,需長期由他人照護,另因肺癌末期,將轉至安寧病房做後續治療等情,有馬偕醫院106 年5 月25日馬院醫內字第1060002208號函及病歷附卷可參,足認被告現因上開疾病,無法為有意識之口語溝通,行動亦有不便,不能到庭接受審判,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江哲瑋
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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