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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明仁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明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明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一0三年十月三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於一0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一0五年一月十五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曾於(一)一0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一0三年度上訴字第四八九號刑事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八月,嗣經最高法院以一0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六一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二)一0三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一0三年度審訴字第二一八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
上開二罪嗣經本院以一0三年度聲字第一五九四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確定,於一0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送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為一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十二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一0五年三月十六日,而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一0五年一月十五日以法授矯字第○○○○○○○○○○○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一0五年一月十五日法授矯字第○○○○○○○○○○○號函暨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一份附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吳麗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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