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5,聲,102,2016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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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鎧銓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執聲付字第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鎧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郭鎧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0 年8 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4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0 年6 月15日判處有期徒刑5 年。

於99年10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 年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⑴99年度審簡字第862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⑵99年度審訴字第712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5 月確定,⑶100 年度審訴字第117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11月、1 年10月(共5 罪)、2 年、4 月確定,⑷99年度審簡字第157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另⑸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481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復前開⑴、⑵、⑸案件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另前開⑶、⑷案件,則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確定,併前後二應執行刑接續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嗣受刑人於99年10月11日入監服刑,於105 年1 月15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等情,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 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足憑。

茲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佩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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