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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宏謀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宏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宏謀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8 日判處有期徒刑9 月、104 年4 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4 月、104 年7 月14日判處有期徒刑5 月,並於104 年1 月2 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 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施宏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921 號判決、104 年度審簡字第42號判決、104 年度審簡字第142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4 月、4 月確定,並以104 年度聲字第647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
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428 號判決、104 年度士簡字第13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5 月確定,並以104 年度聲字第19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
又受刑人於104 年1 月2 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 年1 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 年7 月1 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 年6 月1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 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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