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5,聲,105,2016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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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嘉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嘉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嘉鴻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蔡嘉鴻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

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簡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俊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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