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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煒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先後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上開說明,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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