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5,訴,131,20171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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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國慶
選任辯護人 張淑婷律師
指定辯護人 顏瑞成律師(義務辯護人)
被 告 黃如財
選任辯護人 陳祈嘉律師
杜冠民律師
被 告 梁威廷
選任辯護人 何彥勳律師(法律扶助)
參 與 人 黃如玉
參 與 人 高志豪
上列被告等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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