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岳
選任辯護人 李庚道律師
陳志峯律師
洪崇遠律師
被 告 林嵩
選任辯護人 洪崇遠律師
被 告 吳欣霖
選任辯護人 黃仕翰律師
呂紹宏律師
游弘誠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436、3101、5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岳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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