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5,訴,269,2018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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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師偉
選任辯護人 李美寬律師
王東山律師
許富雄律師
被 告 蘇俊豪
選任辯護人 黃昱璁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韋辰
柳晟恩
王言旭
蘇暐傑
文柏翔
潘帥瑋
選任辯護人 鄒易池律師
趙元昊律師
被 告 陳志偉
選任辯護人 黃紘勝律師
李柏洋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文德
李子豪
李彥甫
劉財鑫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王妙華律師
王志超律師
被 告 蘇宗鍰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建宏律師
王俊智律師
許繼中律師
被 告 郭金山
林國卿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進行審理程序,茲因本案尚有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各款事項應行處理之必要,爰命受命法官獨任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陳俞婷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秉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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