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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石惠真
選任辯護人 林淑娟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九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李昭然
法 官 林季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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