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鴻銘
選任辯護人 王耀賢律師
被 告 簡秋嬌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28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蕭鴻銘、簡秋嬌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林靖淳
法 官 黃于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