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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孫鈞洋
吳靜瑜
被 告 何明恩
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律師
被 告 余堅意
余廷均
林秀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68 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陳俞婷
法 官 彭凱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得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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