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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李宜融
訴訟代理人 林婉靜律師
趙相文律師
被 告 陳廉明
黃俊硯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 年度醫易字第1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被告陳廉明所涉刑事訴訟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26日諭知無罪之判決,而依原告於105 年5 月10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請狀所載,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莊明達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玉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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