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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81號
原 告 仇子滕
被 告 吳益圻
樓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199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陳文欽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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