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6,交簡附民,1,2017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姚宏文
樓之1
被 告 劉依欣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交簡字第1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陳文欽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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