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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丞俊
選任辯護人 楊光律師
上列被告因犯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翠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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