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6,交重附民,1,2017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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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蕭如珊
訴訟代理人 林莅薰律師
被 告 林長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交易字第3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黃珮茹
法 官 陳世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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