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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董愛珍
張介民
被 告 周明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交易字第1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被告所涉刑事訴訟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1日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依原告於105 年5 月3 日準備程序所述,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玉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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