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6,交附民,6,2017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 年度交附民字第6 號
原 告 楊瑞彬
被 告 華祥生
上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交訴字第2 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玉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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