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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勞安簡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勤展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榮勤
上列被告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077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6年度勞安易字第1 號),經本院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勤展數位科技有限公司犯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之違反應有防止危害安全衛生設備規定,致生職業災害罪,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 行第20字起應補充「;
負責人為陳榮勤(未據起訴)」等文字;
證據部分增列「潤泰旭展股份有限公司(100 建028 )潤泰旭展股份有限公司南港車站BOT 新建工程之再承攬人勤展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勤展公司)所僱勞工周家祥發生感電致死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及「被告勤展公司代表人陳榮勤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第2項之違反應有防止危害安全衛生設備規定,致生職業災害罪,應科以同條第1項規定之罰金。
爰審酌被告違反雇主應設置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規定,致生本件死亡職業災害,雖有不該;
惟念及被告代表人陳榮勤於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且被告與天線通信企業有限公司、西門子股份有限公司業於偵查中與被害人周家祥之母林麗香達成和解,同意共同給付新臺幣660萬元,並已給付完訖,林麗香復表明願予恕宥而不追究等情,亦據林麗香於偵查中陳述在卷(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相字第571 號卷,下稱相字卷,第89頁),且有和解書1 紙(見相字卷第91頁)、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1 份(見本院106 年度勞安簡字第1 號卷第30頁)附卷可參;
兼衡被告違反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定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又被告係法人,自無從就所宣告之罰金刑為易服勞役之諭知,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祐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附錄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
違反第6條第1項或第16條第1項之規定,致發生第37條第2項第1款之災害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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