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原交訴字第2號
106年度原交易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賢保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過失傷害等案件,本院合併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賢保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高雅敏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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