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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原簡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永榮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林季緯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玉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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