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6,單禁沒,130,2017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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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吉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扣押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意旨稱被告洪吉誠基於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器具之犯意,於不詳時間、地點,取得內含海洛因之殘渣袋1 只及針筒1 支、內含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1 組及鏟管2 支後,將上開物品藏放在其新北市三芝區新庄里三生步道100 公尺處現居之工寮內,嗣於民國106 年1 月15日晚間11時30分許,員警經被告同意入內搜索,當場扣得上開殘渣袋1 只、注射針筒1 支、玻璃球吸食器1 組、鏟管2 支等物,因認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同條第2項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報告意旨漏載)及同條例第11條第7項之持有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等罪嫌;

該案因無從證明上開扣得物品確為被告所有,故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2031號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殘渣袋1 只、針筒1 支經送驗均檢出海洛因成分,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經送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3 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106 年6 月1 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 份可稽,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

,本件聲請人聲請沒收之財產即附表所示之物,係在新北市三芝區查獲,現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士檢)贓物庫保管中,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參(見士檢106 年度偵字第2031號卷第28至32、72、77頁),足見本件聲請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均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是聲請人向本院提出本件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核先敘明。

三、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不及於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警方於106 年1 月15日晚上11時30分許,經被告同意後,進入其位於新北市三芝區新庄里三生步道100 公尺處之居所工寮內搜索查扣之如附表編號1 所示殘渣袋1 只、編號2 所示注射針筒1 支、編號3 所示玻璃球吸食器1 組,案經移送士檢偵查,該署檢察官認無法證明上開扣案物為被告所有,犯罪嫌疑不足,故以106 年度偵字第20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全卷查明無誤。

又該案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前開扣案物,經鑑驗後,附表編號1 、2 所示殘渣袋、注射針筒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附表編號3 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鑑定書附卷可稽,而前開各該扣案物所含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因量微而無從析取分離秤重乙情,由臺北榮民總醫院於鑑定時均係以乙醇沖洗方能鑑定即可知,此並有如附表所示鑑定書為憑,故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殘渣袋、注射針筒自得整體視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如附表編號3 所示玻璃球吸食器則得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均屬違禁物無訛。

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如附表所示扣案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品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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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扣押物名稱 │  扣押物品清單字號  │       鑑  定  書           │
├──┼──────┼──────────┼──────────────┤
│1   │殘留有第一級│士檢106 年度保管字第│臺北榮民總醫院106 年3 月10日│
│    │毒品海洛因之│720 號(見士檢106 年│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 號毒品鑑│
│    │殘渣袋壹只  │度偵字第2031號卷第77│定書(見士檢106 年度偵字第  │
│    │            │頁)                │2031號卷第82頁)            │
├──┼──────┼──────────┼──────────────┤
│2   │殘留有第一級│士檢106 年度保管字第│臺北榮民總醫院106 年6 月1 日│
│    │毒品海洛因之│129 號扣押物品清單(│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鑑│
│    │注射針筒壹支│見士檢106 年度偵字第│定書(見士檢106 年度偵字第  │
│    │            │2031號卷第72頁)    │2031號卷第90頁)            │
├──┼──────┼──────────┼──────────────┤
│3   │殘留有第二級│士檢106 年度保管字第│臺北榮民總醫院106 年6 月1 日│
│    │毒品甲基安非│129 號扣押物品清單(│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鑑│
│    │他命之玻璃球│見士檢106 年度偵字第│定書(見士檢106 年度偵字第  │
│    │吸食器壹組  │2031號卷第72頁)    │2031號卷第90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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