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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邦書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 年度毒偵字第673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 年度聲沒字第16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毒偵字第673 號為不訴處分確定。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民國104 年12月30日、105年6 月22日歷經2 次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
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又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亦規定:「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
次按,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105 年7月1 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而上開條文既均為105 年7 月1 日施行,即無所謂後法優於前法原則之適用,則本於特別法優先普通法原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揭規定相對於修正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自屬「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非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所稱不再適用之情形,是就扣案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部分,均應適用105 年6 月22日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特別規定。
三、復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而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各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及其附表所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甚明,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又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被告於105 年3 月13日凌晨3 、4 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0 巷00號3 樓居所,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經本院以105 年度毒聲字第195 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5 年9 月1 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毒偵字第67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節,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定結果,分別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重量則如附表所示,有該中心105 年5 月9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0000000、0000000 、0000000 、0000000 號鑑定書存卷可佐,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及其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均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或盛裝上開毒品之玻璃球吸食器,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
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 瀞 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俊 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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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
├───────────┼─────────────────────┤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5 年5 月9 │
│命之白色結晶3 包(含無│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
│法析離之包裝袋3 只) │⒉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
│ │ 重:9.4150公克,淨重:8.6720公克,取樣0.│
│ │ 0003公克,驗餘淨重:8.6717公克) │
├───────────┼─────────────────────┤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5 年5 月9 │
│命之白色微黃結晶3 包(│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
│含無法析離之包裝袋3 只│⒉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
│) │ 重:3.2760公克,淨重:2.7120公克,取樣0.│
│ │ 0003公克,驗餘淨重:2.7117公克) │
├───────────┼─────────────────────┤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5 年5 月9 │
│命之白色偏黃結晶1 包(│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
│含無法析離之包裝袋1 只│⒉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
│) │ 重:1.1520公克,淨重:0.9520公克,取樣0.│
│ │ 0003公克,驗餘淨重:0.9517公克) │
├───────────┼─────────────────────┤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5 年5 月9 │
│命之白色結晶2 包(含無│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
│法析離之包裝袋2 只) │⒉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
│ │ 重:0.8740公克,淨重:0.4420公克,取樣0.│
│ │ 0003公克,驗餘淨重:0.4417公克) │
├───────────┼─────────────────────┤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5 年5 月9 │
│命之橘紅色圓形錠劑1粒 │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
│ │⒉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
│ │ 毒品硝甲西泮成分(毛重:1.3370公克,淨重│
│ │ :1.0150公克,取樣0.0551公克,驗餘淨重:│
│ │ 0.9599公克) │
├───────────┼─────────────────────┤
│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白│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5 年5 月9 │
│色粉末1 包(含無法析離│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
│之包裝袋1 只) │⒉檢驗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毛重:2.│
│ │ 5550公克,淨重:2.1660公克,取樣0.0005公│
│ │ 克,驗餘淨重:2.1655公克) │
├───────────┼─────────────────────┤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5 年5 月9 │
│命之玻璃球吸食器1 組(│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
│含無法析離之玻璃球吸食│⒉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器1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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