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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志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 年度毒偵字第2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 年度聲沒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伍壹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志銓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4 年11月25日上午6 時30分前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7 樓之住處房間內,以注射針筒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嗣於同日上午6 時30分許,在上開房間內,經家人發現其嘴唇發黑、身體冰冷而報警處理,並經警在現場扣得前開注射針筒1 支、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毛重0.2150公克、淨重0.0680公克、驗餘淨重0.0513公克)。
而被告業於104 年11月25日死亡,為檢察官以105 年度毒偵字第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0513公克)係違禁物,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5 年4 月1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紙附卷可稽,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又扣案之注射針筒1 支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為證人張素貞證述明確,請依刑法第40條第3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105 年7 月1 日前制訂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
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關沒收之規定原本於105 年7 月1 日不再適用,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沒收對象為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其範圍比刑法沒收規定大,且犯罪工具為「應」沒收,為防制毒品之需要,有於105 年7 月1 日繼續適用之必要,以杜毒品犯罪,是該條例相關規定亦有修正,此觀諸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修訂之立法理由自明,從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有關毒品沒收之規定,於上述105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後,對於刑法總則有關沒收之規定而言,仍應適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而予以優先適用。
又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合先敘明。
三、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自明。
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 項前段規定,自應沒收銷燬之。
四、經查,本件被告張志銓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4 年11月25日上午6 時30分前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7 樓之住處房間內,以注射針筒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嗣於同日上午6 時30分許,在上開房間內,經家人發現其嘴唇發黑、身體冰冷而報警處理,並經警在現場扣得前開注射針筒1 支、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
而被告業於104 年11月25日死亡,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 紙在卷可憑,並為檢察官以105 年度毒偵字第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
其中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毛重0.2150公克、淨重0.0680公克、驗餘淨重0.0513公克),業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確實無訛,有該中心105 年4 月1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紙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無訛,係屬違禁物,自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 項前段規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扣案之注射針筒1 支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為證人張素貞證述明確,屬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所列之物,因被告已死亡,事實上未能追訴其犯罪,自得依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3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之。
基此,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宮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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