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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鐘偉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 年度毒偵字第247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 年度聲沒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共計零點零捌肆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鐘偉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經送觀察、勒戒後,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6 年3 月16日認其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以105年度毒偵字第24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為警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餘淨重共計0.0848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 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自明。
再者,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毒聲字第410 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於106 年3 月15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釋放,並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毒偵字第24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毒偵字2478號偵查卷宗查明無訛。
而該案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2 包,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之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0848公克乙節,有該中心105年10月1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 紙附卷可參,足見扣案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揆諸前開說明,當屬違禁物,自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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