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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蘇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5 年度偵字第840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 年度聲沒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MIKUNI」商標圖樣之怠速閥伍拾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蘇龍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84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所查扣之仿冒「MIKUNI」商標圖樣之怠速閥(聲請書誤載為「迨速閥」)50個,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民國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有關沒收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
又此次刑法修正將沒收列為專章,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為使其他法律有關沒收原則上仍適用刑法沒收規定,刑法第11條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刑法施行法復於104 年12月30日增訂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
(該規定再於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為「『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亦即就此次刑法修正前,特別法關於沒收規定之法律競合,揭示「後法優於前法」原則,優先適用修正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
至於此次刑法修正施行後,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則仍維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予以適用(刑法第11條及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修正立法理由可資參照)。
次按,商標法第98條關於沒收之特別規定,另於105 年11月30日修正為:「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該規定並已於同年12月15日施行,則商標法前揭關於「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之沒收,相對於修正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自屬「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故本件關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沒收之法律適用,本於前述「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上開商標法之特別規定。
三、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參諸該條立法理由所示:「刑法分則或刑事特別法關於專科沒收之物,例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自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
並綜核刑法第200條、第205條、第219條等規定,可知所謂專科沒收之物,應指法文明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絕對義務沒收者而言,準此,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依前揭修正後之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即為應予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自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四、經查,被告林蘇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 年8 月15日以105 年度偵字第8408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仿冒「MIKUNI」商標圖樣之怠速閥50個,為侵害日商三國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之商品乙節,亦經被告於偵查中坦認不諱(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15328 號卷【下稱新北偵卷】第28頁反面),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5年5 月12日(95)智商0540字第09580193950 號函、99年2 月12日(99)智商0052字第09980062420 號函、商標註冊證明書及日商三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見新北偵卷第21至27頁),揆之前揭規定及說明,上開扣案物品自應依修正後之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之。
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洵為有據,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修正後之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2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一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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