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6,單聲沒,33,2017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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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博緯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05 年度偵字第386 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 年度執聲字第36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凱蒂貓」商標集線器貳個均沒收之。

理 由被告蘇博緯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386 號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經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在案,而扣案仿冒「凱蒂貓」商標集線器2 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保管字第06109 號),係仿冒商標圖樣之商品,且為被告所有,而經聲請人據以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情。

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查明無訛,又扣案之仿冒「凱蒂貓」商標集線器2 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保管字第06109 號),為仿冒商標圖樣商品之事實,茲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自承,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侵權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扣案上揭仿冒商品照片等在卷可佐,足堪認定。

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105 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之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2條第2項前段、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薇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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