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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素蘭
被 告 林美珠
被 告 林振光
被 告 黃月裡
被 告 董俊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106 年度偵字第753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 年度聲沒字第17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偽造之群鴻營造有限公司、陸依旻印章各壹個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土地,因地上房屋改建,於民國104 年6 月3 日申請建築執照時,蓋用於報備申請書上之群鴻營造有限公司及負責人陸依旻之印章各1 個,係不詳之人所偽造,土地共有人即被告陳素蘭、林美珠、林振光、黃月裡,與處理該事務之人即被告董俊哉,均罪嫌不足而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各該印章,群鴻營造有限公司及陸依旻既稱係由他人盜刻,應屬偽造之印章,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之印章,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定有明文。
經本院審核有關卷證,認本件之聲請,與上揭規定並無不合,應准許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19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祐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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