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6,審交易,284,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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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交易字第28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伯義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6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蔡伯義業於民國106 年3 月1 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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