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6,審交易,297,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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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交易字第29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藝鏵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3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詹錦三告訴被告許藝鏵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與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達成和解,被告已依和解內容全數賠償告訴人,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調解紀錄表、收據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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