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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交易字第98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榮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8377號),本院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送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如附件。
三、經查:本件被告傅榮灝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後,業於民國106 年9 月25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本件係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因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情形,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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