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6,審交簡,93,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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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交簡字第9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俊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七日所為改行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撤銷。

理 由查告訴人本院改行簡易程序後,尚未判決處刑以前,已另於民國106 年4 月25日具狀撤回告訴,因被告所犯過失傷害,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既經撤回告訴,原來改用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裁定,已失基礎,爰撤銷之,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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