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6,審交簡附民,3,2017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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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黃珮綺
郭佳慈
共 同
告訴代理人 林文凱律師
被 告 廖宜川
闕山興
上被告等因本院刑事庭106 年度審交簡字第2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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