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6,審交重附民,8,20170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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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陳柏翰
陳建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
被 告 林群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 年度審交易字第344 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醫療費用、薪資損失、勞動能力減損及慰撫金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以上請求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於原告陳柏翰請求機車修理費部分,係不合法,則另以判決駁回,應併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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