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6,審交附民,110,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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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0號
原 告 徐金珠
被 告 歐庭如
上列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所涉業務過失傷害,因原告撤回告訴,業經本院106 年度審交易字第263 號判決諭知不受理,依上說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自應駁回,並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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