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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劉懷敬
被 告 李振賢
聖恩交通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 年度審交簡字第38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王伯文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亦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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