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6,審原訴,3,201706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原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苡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3 月15日第一審刑事判決(106 年度審原訴字第3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亦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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