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6,審易,505,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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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易字第50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美玉
選任辯護人 楊俊樂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亦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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