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6,審易,810,2017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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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810號
法官問
針對系爭3,430萬元金額中之750萬元【即如臺灣高等法院10
0年度重上字第592號民事判決(下稱高院民事判決)附表編號四、五、七】係由被告施允澤匯款或以現金存入賽亞公司帳戶,另其餘2,680 萬元則係由訴外人張宏暉、林慶昌、呂志強存入賽亞公司帳戶(其中高院民事判決附編號一、三、六係由訴外人張宏暉存入,編號二、八則係由訴外人林慶昌、呂志強存入),有何意見?
法官問
依被告所施允澤所辯伊於97年2月間出資5,000萬元,如此鉅額之投資款,被告是否能提供出資證明?被告如何將上開出資5,000萬元與3,430萬元之款項作區隔?
法官問
被告施允澤所稱與賽亞公司間3,430 萬元之款項,並未書立借據,且因本票票號相近、形式一致,且被告施允澤至屬於98年9 月11日賽亞公司債權人對賽亞公司聲請強制執行後,始於98年11月26日提出系爭本票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高院民事判決認被告施允澤係為取得支付命令之執行名義始虛偽簽發本票,即系爭借款債權不存在一情,已生爭點效(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218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第592、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497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再第3號、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724號),並判定被告施允澤持系爭本票以系爭借款債權列入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受分配之各該費用及款項應予剔除,有何意見?
法官問
被告施允澤除本件投資案外,有無其餘投資?其結果為何?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檢察官 郭季青
被 告 施允澤
選任辯護人 徐志明律師
被 告 林昭明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5年度偵續二字第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理 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__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__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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