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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簡字第27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尚汶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四日所為改行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撤銷。
理 由查本院改行簡易程序後,尚未判決處刑以前,公訴人於民國106年3 月31日另又聲請併案審理,併辦之犯罪事實與起訴之犯罪事實,雖為法律單一之同一案件,惟被害人各有不同,屬於犯罪事實擴張問題,倘適用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尚非妥恰,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王伯文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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