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6,審簡,414,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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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審簡字第41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盛德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毒偵字第2078號),本院(105 年度審易字第2503號)訊問後,因被告自白犯罪,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盛德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之法條及被告為累犯,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經觀察、勒戒及多次判刑,猶再施用,足見惡習已深,戒毒意志不堅,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自己、家人造成傷害及社會負擔,惟念犯後坦承,僅戕害自身健康,尚未危害他人,反社會程度較低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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