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6,審簡,434,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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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簡字第43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權峰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3951 號)及移請併案審理(105 年度偵字第1065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105 年度審易字第2630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施權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1日以105 年度審易字第2630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嗣因檢察官移請併案審理,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易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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