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6,審簡,557,2017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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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簡字第5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智全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7 月27日第一審刑事判決(106 年度審簡字第557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亦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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