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審簡字第6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信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毒偵字第2964號),本院內湖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湖簡字第55號),簽移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06 年度審易字第1337號),本院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李信輝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陸伍參捌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更正並補充如下:㈠前科部分更正:李信輝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0 年4 月27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19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①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簡字第33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
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士簡字第59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
上開①、②2 案嗣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716 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
③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16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④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12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上開③、④2 案嗣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648 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月確定,經與上開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部分接續執行,嗣於104 年8 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件構成累犯)。
㈡事實部分更正: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9至20行所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實秤淨重:0.65公克)」更正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6538公克)」。
㈢證據部分補充: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05 年12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 份(見本院106 年度審簡字第676 號卷第25頁)、被告李信輝於本院106 年6 月12日準備程序時所為之自白。
二、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施用,被告竟持以施用,核其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其施用前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又被告有如上列所載之前案判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佐,其於前案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及判決處刑,猶不能斷絕毒癮而再次施用,實難見其戒毒之決心,暨考量其施用次數、犯罪手段、情節、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兼衡其自陳國中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單身、入監執行前從事水電工之工作,月薪約新臺幣4萬元、尚須扶養雙親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106 年度審簡字第676 號卷106 年6 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 頁)等一切情狀,認檢察官求處有期徒刑5 月以上之刑度,尚屬適當,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白色細結晶1 包(驗餘淨重0.6538公克),經送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於105 年12月20日出具之航藥鑑字第00000000號鑑定書1 紙在卷可憑(見本院106 年度審簡字第676 號卷第25頁),而包覆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 只,因沾有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法完全析離,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送鑑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亦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