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6,審簡上,30,2017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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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簡上字第30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宥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亦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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