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6,審聲,10,201710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蘇昌業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020號),聲請付與卷內筆錄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昌業於預納費用後,准予付與本院一○六年度審易字第二○二○號妨害名譽案件卷內筆錄影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106 年度審易字第2020號被告,請求交付該案全部受訊問(詢問)人警詢、偵查、第一審法院筆錄影本云云。

二、按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即被告蘇昌業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緝字第594 號提起公訴,於民國106 年8 月21日繫屬本院(106 年度審易字第2020號),現正審理中,聲請人無辯護人,其聲請交付上開筆錄,核無不合,應准其預納費用而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