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6,審自,1,201705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自字第1號
自 訴 人 張國慶
被 告 劉敏英
選任辯護人 韓世祺律師
馬傲秋律師
吳家維律師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劉敏英偽造文書案件,向本院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向本院提出委任書狀。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自訴人於民國105 年12月28日具狀向本院提起自訴,原委任林鳳秋律師、黃雅玲律師為自訴代理人,嗣於106 年3 月13日具狀解除上揭委任,此有刑事解除委任狀2 份附卷可稽,亦未再行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揆諸前開說明,其自訴程式顯有未備,爰依上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王伯文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亦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